申请人对第13588856号“SIFJVIFJV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申请人对第13588856号“SIFJVIFJV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3588856号“SIFJVIFJV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西门子”商标、“SIEMENS”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3480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第9类开关、控制器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第7类和第11类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是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恶意抄袭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4、申请人合资公司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介绍材料;
5、申请人合资公司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荣誉材料;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的通知摘译》;
9、在先民事判决书、在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先商标异议裁定书;在先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第9类控制器等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等商品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期限自199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第7类洗衣物机等商品上、第9类开关插头等商品上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冷冻机等商品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期限自199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在第9类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第9类控制器商品、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第9类控制器商品、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SIFJVIFJVS”与引证商标一“SIEMENS”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二者区分,未构成复制摹仿。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争议商标“SIFJVIFJVS”与引证商标一“SIEMENS”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区别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二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3588856号“SIFJVIFJVS”商标:
申请/注册号:13588856 商标申请日期:2013-11-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4-1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28 专用权期限:2015-02-21至2025-02-20
申请人:孔维芬330321********2435
商品/服务项目:变压器(091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电开关(0913)、电门铃(0920)、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断路器(0913)、分线盒(电)(0907)、接线盒(电)(0913)、配电箱(电)(0913)、照明设备用镇流器(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