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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报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鸳鸯报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2日对第16054167号“鸳鸯报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鸳鸯报喜”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2日对第16054167号“鸳鸯报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鸳鸯”系列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联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008422号“鸳鸯YUANYANG”商标、第13874056号“鸯鸳及图”商标、第14487408号“鸳鸯金”商标、第13465519号“鸳鸯金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鸳鸯”及“鸳鸯金楼”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获准挂牌新三板的函;申请人产品图片;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品牌战略定位咨询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监测明细报告、相关截图、照片;代言授权书、证明、合同、发票及形象广告照片;参展图片;合作协议;代理协议;加盟专店形象设计合同及发票、品牌专店照片;在先相关裁定;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已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玉雕首饰;手表;手镯(首饰);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申请人该主张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范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鸳鸯报喜”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中文“鸳鸯”、引证商标三“鸳鸯金”、引证商标四“鸳鸯金楼”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其“鸳鸯”商标已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玉雕首饰、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054167号“鸳鸯报喜”商标:

申请/注册号:16054167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30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1 专用权期限:2016-03-07至2026-03-06

申请人:叶春奇

商品/服务项目: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1401)、宝石(1403)、首饰盒(1402)、手镯(首饰)(1403)、玛瑙(1403)、小饰物(首饰)(1403)、玉雕首饰(1403)、装饰品(首饰)(1403)、项链(首饰)(1403)、链(首饰)(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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