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山香串串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申请人因第23494572号“粤山香串串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00937号“粤香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

申请人因第23494572号“粤山香串串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00937号“粤香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标识“粤山香”与引证商标“粤香山”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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