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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对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

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对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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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75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声明公证书等(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近三年并未实际使用,答辩人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授权书;第25类包含“文艺”的商标列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质证提交主要证据:典型案例;注册申请记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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