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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默尼克贝斯特有限公司第244939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哈默尼克贝斯特有限公司第244939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93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

哈默尼克贝斯特有限公司第2449392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3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59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3927号图形商标信息:商品/服务:测量器械和仪器 ;类似群0910;;申请/注册号:24493927;申请日期2017年06月06日 国际分类:9;申请人名称(中文)哈默尼克贝斯特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英文)HARMONIC BEST INC.;申请人地址(中文)英国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郡邮政信箱2075海滨31号办公室;申请人地址(英文)P.O. BOX 2075, #31 THE STRAND, 46 C.ANAL POINT DRIVE, GRAND CAYMAN KYL-1105, CAYMAN ISLANDS, UK;专用权期限2019年05月28日 至 202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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