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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由···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由于被执行人孙**财产所在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且环翠区人民法院有以孙**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正在执行中,故将该案指定威海**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作出的(2014)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指定威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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