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碛口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禾粮玉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山西碛口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禾粮玉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5183号“禾粮玉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839355号“和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3593号“粮禾LI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尚未作出决定,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禾粮玉液”构成,其中,文字“玉液”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是对白酒等商品品质的描述性语言,显著性较弱,故文字“禾粮”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和粮”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字形相近,含义相关联,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粮禾”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5183号“禾粮玉液”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51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碛口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黄酒(3301)、利口酒(3301)、烧酒(3301)、葡萄酒(3301)、以蒸馏酒为主的开胃酒(3301)、米酒(3301)、白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开胃酒(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