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泰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义乌市泰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90024号“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在先已注册的第17460609号“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的重新申请,两者的内容完全相同,仅仅是字体有稍许的变化。申请商标与第5214668号“启迪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分明显,两者共存,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7460609号“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信息打印件;店面照片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启慧之家”与引证商标“启迪之家”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区分开来。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列举的其已获准注册的第17460609号“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仅仅是4103群组至4107群组,第4101群组至4102群组以及4105群组的服务项目也同样因与本案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的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90024号“启慧之家qi hui zhi jia”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002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义乌市泰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玩具出租(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4107)、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410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4104)、书籍出版(4104)、录像带发行(4104)、电子桌面排版(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