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福满人间”注册遇阻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9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古井贡酒公司)欲在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福满人间”商标,不想遭遇同类商品上的在先引证商标“福满人家”,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3060807号“福满人间”商标,由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于2013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葡萄酒等。 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4668551号“福满人家”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5年5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白兰地等。 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安徽古井贡酒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外形、发音、含义均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且申请商标已被原告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与引证商标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福满人间”与引证商标“福满人家”仅一字之差,且呼叫和含义相近,如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虽主张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但其提交的证据较少,且未提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的证据,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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