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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857498号“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第9778482号“雷蛇”···

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57498号“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第9778482号“雷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所持有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雷蛇”与引证商标“雷蛇”文字构成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57498号“雷蛇 地狱狂蛇”商标:

雷蛇地狱狂蛇 

申请/注册号:248574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玩具(2802)、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2801)、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2801)、游戏机控制器(2801)、视频游戏操纵杆(2801)、带液晶显示屏的手持游戏机专用鼠标(2801)、游戏器具(2801)、游戏机(2801)、视频游戏机(2801)、游戏机专用鼠标(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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