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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OYS 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MYTOYS 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2457号“MYTOY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472987号“···

“MYTOYS 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2457号“MYTOY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472987号“模言工社 MYTOYS及图”商标、第19077706号“MY及图”商标、第23368732号“TOYMYTOY”商标、第10593550号“myToys.de Gmbh”商标、国际注册第1200832号“my及图”商标、第3127142号“我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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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档案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MYTOYS”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英文“myToys”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2457号“MYTOYS 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245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王睦松  

商品/服务项目:玩具娃娃(2802)、长毛绒玩具(2802)、玩具(2802)、玩具车(2802)、玩具汽车(2802)、比例模型套件(玩具)(2802)、智能玩具(2802)、成比例的模型车(2802)、游戏机(2801)、模型飞机材料(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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