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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迪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D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温州迪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D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16326号“D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6685号“DICOS”商标···

温州迪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D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16326号“D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6685号“DI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4659号“D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门闩;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五金器具;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电气金属电缆接头;金属挂衣钩;金属门把手;门铃(非电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16326号“DICO”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163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7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20-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11-07 专用权期限:2020-11-07至2030-11-06

申请人:温州迪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0602)、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0602)、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0602)、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0602)、金属管道(0602)、金属栓(0607)、金属标签(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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