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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蝰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蝰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857418号“雷蛇 蝰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84373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

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雷蛇 蝰蛇”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57418号“雷蛇 蝰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84373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将对第9021165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将对第13356781号“雷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第21805523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第17472607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44100号“蝰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所持有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雷蛇”与引证商标三“雷蛇”文字构成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蝰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蝰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标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57418号“雷蛇 蝰蛇”商标:

雷蛇蝰蛇 

申请/注册号:2485741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硬件(0901)、笔记本电脑(0901)、计算机存储装置(0901)、智能手机用壳(0907)、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键盘(0901)、耳机(0908)、数据处理设备(0901)、电池(0922)、智能手机用套(0907)、键盘罩(0901)、便携式计算机(0901)、鼠标垫(0901)、计算机(0901)、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0907)、网络通讯设备(0907)、计算机用接口(0901)、监视器(计算机硬件)(0901)、移动电话(0907)、头戴式耳机(0908)、鼠标器套(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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