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105民初5110号
唐凯:本院受理原告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3201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人民音乐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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