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16年4月至5月,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顾某某明知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进的是假冒洋河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予以购买并先后由其本人或安排其亲戚送至客户门店并收取货款,累计销售40箱“海之蓝”、64箱“天之蓝”、50箱M3“梦之蓝”和1箱M6“梦之蓝”,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52200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顾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泰州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预先足额缴纳罚金。法院在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切实贯彻刑法“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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