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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信电子有限公司“ESTKUP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深圳市正信电子有限公司“ESTKUP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5日对第14723573号“ESTKU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深圳市正信电子有限公司“ESTKUP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5日对第14723573号“ESTKU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0328号“STK及图”商标、第7884655号“STK”商标、第7823776号“SANTAK及图”商标、第512382号“STK及图”商标、第7825275号“SANTAK及图”商标、第7823790号“SANTAK及图”商标、第7892420号“STK”商标、第13620804号“STK”商标、第13988417号“STK”商标、第771757号“STK及图”商标、第1382728号“STK及图”商标、第7823799号“SANTAK及图”商标、第7884744号“STK”商标、第771806号“STK及图”商标、第774870号“STK及图”商标、第1372366号“STK及图”商标、第7823804号“SANTAK及图”商标、第7884760号“ST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使用在关联性强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国内不间断电源行业龙头企业,其“STK”商标基于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业内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驰名的“STK”商标的抄袭、摹仿。三、申请人对“STK”文字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在先类似案例的决定、裁定、判决、仲裁等;

  2.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网络介绍、经公证的申请人官网网页;

  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4.行业排名证明函、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5.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文章、报道;

  6.产品手册、户外广告、参展照片;

  7.经销协议、经销商证明信;

  8.申请人维权情况;

  9.关于“不间断电源”、“电脑外设”的解释说明;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且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较大区别,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所述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容器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争议商标在“稳压电源;逆变器(电);低压电源;电容器;集成电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2017年5月5日本案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9、37、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及引证商标九至十八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十八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为纯外文商标“ESTKUPS”,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及引证商标九均含有“STK”,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中“UPS”在本行业内,即指引证商标四、五、七、九使用商品中的不间断电源,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含义上也密切相关,易被理解为指向相近的商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及引证商标九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相邻销售区域进行,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二者商品的生产者所针对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SANTAK”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同一地区域,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十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十至十八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最终权利状态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核准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二、本案中,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引证商标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对于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字号权的“STK”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会以为其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或与其有某种特定联系。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723573号“ESTKUPS”商标

申请/注册号:14723573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1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14 专用权期限:2015-08-28至2025-08-27

申请人:深圳市正信电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稳压电源(0913)、集成电路(0913)、电容器(0913)、低压电源(0913)、逆变器(电)(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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