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昆明佳客格调酒店有限公司“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1
昆明佳客格调酒店有限公司“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486000号“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昆明佳客格调酒店有限公司“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86000号“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5554号“佳客及图”商标、第9146032号“JIA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指定使用的服务等方面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jiake style hotel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JIAKE”,二者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且“JIAKE”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中文“佳客”所对应的汉语拼音,两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86000号“佳客格调酒店 家 jiake style hotel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860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昆明佳客格调酒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厅(4301)、寄宿处(4301)、寄宿处预订(4301)、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4301)、旅馆预订(4301)、预订临时住所(4301)、饭店(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自助餐馆(4301)、备办宴席(4301)


上一篇:“女兒紅”与“客家女儿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衡水奇惠商贸有限公司“感恩有您”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