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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原化学株式会社“石原化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石原化学株式会社“石原化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92791号“石原化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3143号“石原”商标(···

石原化学株式会社“石原化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2791号“石原化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3143号“石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7682号“石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并存同意书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中关于同意书制度规定的复印件;商评委认真研究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规定的复印件;法院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认可的判定案例的复印件;北京一中院对驳回复审案件中并存协议采信问题的案件评论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石原产业株式会社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称鉴于双方行业领域不同及双方的商标存在差异,其相信,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特此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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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492791号“石原化学”商标:申请/注册号:24492791,申请日期:2017-06-06,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石原化学株式会社;ISHIHARACHEMICAL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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