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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修订)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30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各县区、园区应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大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培训。

(五)设立种子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七)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下载《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众创空间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众创空间奖励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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