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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53197号【艾强生国际有限公司】“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

“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53197号【艾强生国际有限公司】“肽娜美絲TELOMER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972886号【中合农发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资料;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TELOMERASE”可译为“端粒酶”,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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