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被告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生···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被告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生产的仿冒“双灯”商标的商品,与原告的“双灯”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辩称其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注册的第7937190号“双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卫生纸,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虽确系“ 图片1.png”商标的权利人,涉案被诉产品外包装上也确实标识的是“双灴”而非“双灯”字样,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双灴”组合标识,无论在文字字体、字形、排列方向,还是在外侧椭圆环形的厚度等方面均与其注册的“图片1.png ”商标不同,相反却与原告持有的“图片2.png ”注册商标整体高度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在日常购买时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存在未合理规范使用其注册的“图片1.png ”商标、侵犯原告所持有的“ 图片2.png”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损失。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构成侵权行为,但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故仅需停止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未规范使用合法注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商标经合法注册,但如果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刻意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在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通过判决未规范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期敦促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切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下一篇:卞某甲与卞某乙侵害商标权纠纷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