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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疫情当头销售假冒口罩,最严格保护筑牢防疫堤坝基本案情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娜伙同被告人林某琳为牟利,明知从林某茹(另案处理)处购进的8万只口罩系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

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疫情当头销售假冒口罩,最严格保护筑牢防疫堤坝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娜伙同被告人林某琳为牟利,明知从林某茹(另案处理)处购进的8万只口罩系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然将该批口罩以9.5元每只的价格加价销售,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7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后经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等人联系,该批口罩由林某茹直接向泰州某商贸公司发货。2020年2月2日、7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案外人处分别依法查扣假冒“3M”注册商标的9001型号口罩4010个,9002型号口罩8788个。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4.8万元、7.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娜、林某琳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自首;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综上,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实际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因素,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吴某娜和林某琳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4.8万元、7.2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抗击疫情期间,泰州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本案案发于2020年年初,其间正值全国新冠疫情爆发的关键时刻,市场上“一罩难求”,在此情形下,两被告人仅为一己私利,置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抗击疫情的艰难情势于不顾,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此类涉“疫”犯罪予以严惩,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防疫口罩、破坏防疫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大考面前,人民法院坚决扛起责任与担当,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立足知产审判职能,以最严格保护筑牢防疫堤坝,打赢防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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