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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泰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泰州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根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泰州市《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

泰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泰州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根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泰州市《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在本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纪执业人员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第四条  技术经纪执业人员须以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技术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经纪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鼓励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也可挂靠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活动。

第六条  保障技术经纪人的合法经纪权益。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审核入库后,按每条200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成果转让项目,经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审核备案,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促成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经纪活动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有以下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十条  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负责受理技术经纪人奖励申报。申请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提供本市企业有效技术需求的:

1.泰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4.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出具的“泰州市企业技术需求入库备案书”。

(二)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让项目的:

1.泰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4.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出具的“泰州市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5.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6.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所涉及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由所在技术经纪机构统一申报,经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财政部门批准,奖励资金拨付至技术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机构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技术经纪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申请奖励资金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机构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泰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归口管理泰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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