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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涛盛公司、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宿州市涛盛公司、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知民初100号申请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宿州市涛盛公司、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知民初100号

申请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蓉,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庭,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谢建东,*,*,*,*。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778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谢建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125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思奇

书 记 员 熊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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