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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智汇云校”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智汇云校”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471645 41 2017年04月07日 智汇云校 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471645号“智汇云校”商标(以···

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智汇云校”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471645 41 2017年04月07日 智汇云校 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1645号“智汇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667430号“智汇云端 ORACLEBAY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16336号“智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49070号“大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61496号“智汇互联 CHIEF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471645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07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智汇融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发路6号康泰生物2栋5楼5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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