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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世嘉乐园株式会社“QUICK ESCAP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华夏世嘉乐园株式会社“QUICK ESCAP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4613301号“QUICK ESC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

华夏世嘉乐园株式会社“QUICK ESCAP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4613301号“QUICK ESC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3102号“ESCAPE”商标、国际注册933102号“ESCA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用于体育,运动以及健身的用品,器械,装置及设备;力量训练器械和负重物;锻炼和健身器械;运动器械;游戏;运动用的防护用品;上述各种产品的零部件及配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28 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游戏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图片、电影、动画、影像等娱乐信息;提供娱乐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游戏相关的娱乐信息;在线游戏相关的培训信息;表演场地出租;提供书籍、动画、玩具、游戏等中的人物角色相关的影像(娱乐);娱乐信息;游戏厅服务;游乐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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