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城优品及图”与“CENR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8-28
“千城优品及图”与“CENR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50663号“千城优品qiancheng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07004号“千城QIAN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16901号“CEN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千城优品”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千城”,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