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24189294图形与“McCue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30
第24189294图形与“McCue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89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

第24189294图形与“McCue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9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730155425640.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4360号图形商标、第10765970号“McCue及图”商标、第241482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采购订单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车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KENTMAST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娜芙瑞特NOFRET及图”与 “宇人通 UNIVERSAL EY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