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17179图形与“TUOQU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
第24417179图形与“TUOQU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7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054525号“TUOQ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4760号、第1469453号图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7196334号“大嘴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当前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所表现的内容都为猴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共存于“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其余三个引证商标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