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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与“一生只爱一人yishengzhiaiyire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30
“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与“一生只爱一人yishengzhiaiyire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92186号“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与“一生只爱一人yishengzhiaiyire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2186号“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68839号“一生只爱一人yishengzhiaiy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22333号“一生只爱一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以爱,一生只爱一人”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若将其使用在人员招收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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