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田正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奢主义 纯净自然用心甄选QINGSHE ZHUY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浙江宏田正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奢主义 纯净自然用心甄选QINGSHE ZHUY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59736号“青奢主义 纯净自然用心甄选QINGSHE ZHUY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830876号“青奢”商标、第22830777号“青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采用艺术体书写,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青奢主义 纯净自然用心甄选”、英文“QINGSHE ZHUYI”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为“青奢主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青奢”,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碎杏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酸奶、牛奶制品、俄式酸牛奶、明胶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酸奶、牛奶制品、俄式酸牛奶、明胶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青”、“奢”为不规范使用,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59736号“青奢主义 纯净自然用心甄选QINGSHE ZHUY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597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宏田正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酸奶(2907)、加工过的坚果(2911)、碎杏仁(2904)、加工过的松子(2911)、明胶(2910)、牛奶制品(2907)、牛奶(2907)、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907)、加工过的榛子(2911)、俄式酸牛奶(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