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硕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缺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天津硕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缺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83687号“缺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商品和其来源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相应的申辩意见及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缺茶”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083687号“缺茶”商标
申请/注册号:22083687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3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硕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奶昔(2907)、奶油(奶制品)(2907)、奶茶(以奶为主)(2907)、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907)、牛奶制品(2907)、咖啡奶精(奶制品为主)(2907)、已调味的坚果(291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可可牛奶(以奶为主)(2907)、酸奶制饮料(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