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馄饨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廿一馄饨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2817号“廿一馄饨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7508号“廿一坊 Nian yi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7036号“廿一坊 Nian yi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76171号“廿一茶 XXI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70988号“平成屋 廿一 HEIS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商标对比;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现处等待评审应诉中,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现处一审中,该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廿一馄饨担”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廿一坊”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廿一”,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72817号“廿一馄饨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728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章力晋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馆(4301)、茶馆(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厅(4301)、寄宿处(4301)、饭店(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餐馆(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