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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生活时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北京轻生活时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82907号“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

北京轻生活时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82907号“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19993号“成全成全食品有限公司CHENGQUAN及图”商标、第7636144号“成全原始味道ORIGINAL FLAV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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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成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仅申请商标本身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82907号“成全轻食健身餐厅2FYLFILL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829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轻生活时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照明设备出租(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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