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维盾VED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维盾VED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56010号“维盾VED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48452号“精品维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35715号“维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84516号“维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77385号“维盾W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78378号“维盾型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89376号“维盾断桥铝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89377号“维盾断桥门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545798号“维盾铝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49650号“维尔盾WEIER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149748号“维斯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149558号“维斯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387167号“唯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995347号“唯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419797号“惟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1332938号“维盾”商标已在第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十四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维盾”商标的恶意抢注。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由来、宣传使用以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第11332938、14202235、16229030号“维盾”商标已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金属窗、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门、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尚处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7年10月27日对引证商标五、十三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目前两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因此,引证商标三、五、八、十三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的显著文字“维盾”、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文字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的首字“维”与“唯”、“惟”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窗、金属螺丝、窗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小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铝、金属窗、窗用金属附件、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鉴于申请人的第11332938、14202235、16229030号“维盾”商标已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金属窗、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门、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第11332938、14202235、16229030号“维盾”商标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与第11332938、14202235、16229030号“维盾”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金属窗、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门、窗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四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十四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维盾”商标近似,属于恶意抢注的理由以及提交的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金属窗、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门、窗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金属窗、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门、窗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56010号“维盾VED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5601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5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铝(0601)、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0601)、建筑用金属附件(0603)、金属门(0603)、金属窗(0603)、金属螺丝(0607)、小五金器具(0607)、门用金属附件(0608)、窗用金属附件(0608)、小五金器具(0608)、小五金器具(0609)、金属锁(非电)(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