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诗圣杜甫酒业有限公司“蜀城武侯”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7
富顺县诗圣杜甫酒业有限公司“蜀城武侯”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49863号“蜀城武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10390号“武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含义上明显有别与地名。按照相关公众的理解能力,不会与行政区划名称相混淆,具备商标的构成要件及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蜀城武侯”组成,其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武侯”具有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蜀城武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武侯”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49863号“蜀城武侯”商标:
蜀城武侯
申请/注册号:236498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富顺县诗圣杜甫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威士忌(3301)、黄酒(3301)、白酒(3301)、烈酒(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薄荷酒(3301)